為保證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,防治污染,提高和改善環境質量,依據《環境保護法》、《安全生產法》等法律、法規制定本制度:
1、環境保護設施,是指為防治廢水、廢氣、固體廢物等對環境的污染、改善環境質量所建成的處理處置、凈化控制、再生利用設施,以及配套的設施運行監控系統,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管理制度。主要包括生活污水處理利用設施、生活垃圾處理利用設施等設施。未經上級環保部門批準,不得隨意停用、拆遷或損壞。
2、環境保護設施運行,是指從事環境保護設施操作、維護、管理、保證設施正常運行,對污染物進行處理、處置和利用的活動。
3、應建立健全環保設施的維護保養、檢修、操作運行等規章制度。
4、應加強對環保設施的巡檢,并做好環保設施的維護與保養,定期對環保設施進行清掃、檢修,確保完好率100%,做到環保設施與主體生產設施同步運轉。
5、環境保護設施投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:
(1)文庫網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施設計和施工,無工藝設計缺陷和工程質量問題,管理制度《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管理制度》
(2)能滿足所處理處置污染的需要并能連續正常運行,污染物排放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要求。
(3)、通過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竣工驗收。
6、已建成的環保設施,嚴重不符合建設要求的,應限期進行技術改造,達到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。
7、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生產設施同步運行,環保設施投入運行后,應保證設施無故障,正常運行,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。
8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,主要包括:人員持證上崗、崗位責任、操作規程、事故預防與應急措施、運行記錄臺賬、監測報告,做好運行記錄,確保與主體生產設施的同步運行率達到100%。
9、應對環保設施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,及時消除設備缺陷和隱患,環保設施運行出現故障時,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維修或更換。因不可抗拒原因,設施必須停止時,應由公司事先報安全環保部,說明停止運行的原因、時段、相關污染預防措施等情況,取得上級部門的批準。
10、環保設施運行企業因設施運行不正常發生污染事故時,必須在一小時內向上級部門報告,并及時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消除環境污染,確保環境安全。
11、必須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和現場檢查,如實報告情況,提供資料。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環保部門現場檢查,不得隱瞞情況,提供虛假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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